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鄱阳县**镇**村。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载其弟弟朱某乙从**镇**村往**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朱某甲驾车途经**村路段时,因夜间视线不良且受到飞虫干扰影响,而朱某甲未采取措施停车处置,导致车辆追尾碰撞由被害人李某某骑的单人老年代步车,造成李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朱某甲也一并跟随前往。2019年9月11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16日,鄱阳县公安局以朱某甲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其处行政拘留十二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一直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重症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7.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朱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法医学尸表鉴定书、涉案车辆属性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前方动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朱某甲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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