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4407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07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9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2月5日17时许驾驶粤J**9号小型轿车从本区**镇圩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里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朱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4、鉴定意见;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达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随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