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258号

被告人朱月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紫云村6社24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2月1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月珍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凌晨0时17分许,被告人朱月珍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黄圃镇大魁桥桥面时,碰撞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车辆状况的被害人朱某坡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朱某坡受伤的后果。事后,被告人朱月珍驾车逃逸。次日,公安机关在我市黄圃镇银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朱月珍,并于同年1月21日对其行政拘留。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证实,被告人朱月珍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月珍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月珍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6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