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9******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凤**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朱某甲与朋友范某某等人在大田县**镇**路“**烤鱼”店铺外吃夜宵期间,黄某乙见此前因合伙经营虚拟货币产生纠纷的被害人郭某丙与朋友柯某某途经该处,黄某乙即上前纠缠并发生争执扭打,时朱某甲见状即上前与黄某乙一同对郭某丙身体多个部位拳打脚踢,造成郭某丙右侧第5、6肋骨骨折。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乙、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范某某证言;3.被害人郭某丙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黄某乙现分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村**路**号**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