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24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6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4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钟某甲、江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醴陵市**洗涤服务中心系经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企业。2018年9月21日,醴陵市环保局出具批复,同意**洗涤服务中心进行试生产来调试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后进行环评验收。**洗涤服务中心于2018年12月开始试运营,后被告人朱某甲、钟某甲纠集他人以各种理由阻止生产,致使**洗涤服务中心无法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初,醴陵市**镇**村**组组民在被告人钟某甲家中开会,会上有村民提议**洗涤服务中心对附近有污染,一起去阻工,让洗涤中心停止生产。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钟某甲组织、邀集被告人江某某、钟某乙(另案处理)、饶某甲(另案处理)及本组组民等10余人前往**洗涤中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采取用建筑垃圾、泥土、三轮摩托车、面包车等分别将**洗涤中心的前门、后门堵住,阻止车辆进出。民警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理,经劝说后,朱某甲、钟某甲等人认为自己没有违法,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仍然守在现场。阻工一直持续到2019年3月13日19时许,造成**洗涤服务中心务工损失12000余元。
2、2019年3月21日,**洗涤服务中心组织召开本公司洗涤生产线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被告人江某某在专家验收之前,就已经联系好当地其他村民,准备于2019年3月24日前往洗涤中心进行断水、断电,并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甲,叫其从外地赶回来参与阻工。2019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钟某甲等人组织、邀集被告人江某某、钟某乙(另案处理)、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洗涤服务中心。朱某甲通过微信群邀集本组组民前往洗涤中心,强制洗涤中心停产。朱某甲、钟某甲带头,煽动20余民村民填埋了洗涤中心的深水井,导致该水井报废。当天下午,被告人朱某甲又组织10余名村民到**洗涤中心阻工,堵住锅炉房不许工人烧锅炉,并叫人拖了一车泥土到**洗涤中心前门和后门。傍晚时,朱某甲持斧头将洗涤中心的2根水泵管道损坏,导致该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鉴定,被损毁深水井及2根水泵管道价值11523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因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被抓获。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被抓获。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钟某甲被抓获。到案后,朱某甲、钟某甲、江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资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营业执照、醴陵市环保局的批复、验收整改意见、费用明细表、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征收土地协议书、醴陵市环保局现场监察记录、办案说明、现场照片、微信聊天图片、出警说明、醴陵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2.证人刘某甲、肖某甲、李某某、肖某乙、曾某某、饶某乙、易某甲、罗某某、楚某某、唐某甲、马某某、黄某某、廖某某、陈某甲、朱某乙、张某某、蔡某某、钟某丙、唐某乙、易某乙、刘某乙、朱某丙、朱某丁、钟某乙、饶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钟某甲、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醴价认定[2019]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7张、出警视频光盘2张、现场视频光盘2张、公安机关出警传唤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钟某甲、江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钟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月虹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钟某甲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37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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