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5********,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楼**单元**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楼**室。因赌博,于2013年被黄石市西塞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采矿,于2019年4月25日被黄冈市水利和湖泊局处行政处罚;因非法采矿,于2019年6月20日被浠水县水利和湖泊局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鄂州市河道堤防管理处堤防养护工,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里**组。因赌博,于2017年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镇**路**号**。因赌博,于2016年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阜南县**镇**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邵某甲、廖某某、胡某甲、肖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邵某乙、朱某乙、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朱某甲同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多条采砂船、多次在黄冈、鄂州长江段盗采江砂。被告人邵某甲投资朱某甲采砂船8万元,占股10%,被告人廖某某占朱某甲采砂船10%干股。被告人邵某甲负责组织人员望风,其多次组织被告人胡某甲、肖某某、某某乙(另案处理)、王春(另案处理)望风,每次望风支付600元至800元不等的工资;被告人廖某某介绍胡某乙(另案处理)为朱某甲采砂船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为朱某甲望风和提供鄂州、黄冈两地水政执法单位及海事局巡查出动情况。采砂期间,被告人姜某乙数次组织被告人邓某某在黄石望风,并支付报酬1000元,后要求邓某某负责为采砂人员做饭,并承诺支付工资每月5000元。被告人朱某丙(另案处理)、朱某乙与朱某甲、姜某甲合伙在长江采砂,朱某丙、朱某乙负责使用泵船采砂,姜某甲负责联系买砂人员,朱某丙等人共计非法采砂1,1250吨。
2019年4月至六月,被告人李某甲租用邵邵某丙和被告人陈某甲的两艘泵船,在长江浠水段、鄂州段、黄州段采砂,被黄冈市水利和湖泊局作行政处罚,李某甲缴纳罚金,指使钟某某、陈某甲、万某甲、邵某丁到黄冈市水利和湖泊局接受处罚。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租用被告人陈某甲的泵船在浠水县兰溪镇江内非法采砂,被浠水县水政监察大队作行政处罚。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两次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后,继续指使钟某某、邵某丁等人操作无证采砂泵船在长江采砂,非法采砂约1000吨。
综上,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朱某甲、姜某甲等人非法在长江中盗采江砂八次,李某甲、陈某甲、邵某乙、胡某甲、肖某某、某某乙、王春负责望风,朱某甲非法盗采江砂约1,1250吨。8月31日晚上,姜某乙、胡某乙、秦某某、姜某丙四人驾驶的快艇在望风时与黄州区水政执法快艇相撞,姜某乙、秦某某、姜某丙落水身亡,胡某乙落水失踪。
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盗采的1,1250吨江砂以出水价格进行鉴定,认定价格为29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砂船照片、手机微信截图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还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上会讨论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陈某乙、邵某丁、万某乙、邵某丙、钟某某、李某乙、骆某某、侯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4.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等侦查笔录;6.被告人朱某甲、邵某甲、廖某某、胡某甲、肖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邵某乙、朱某乙、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邵某甲、廖某某、胡某甲、肖某某、陈某甲、邵某乙、朱某乙、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邵某甲、廖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甲、肖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邵某乙、邓某某受雇佣,采取监视执法部门,为非法采砂行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执法部门检查,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乙受雇佣,为非法采砂提供劳务,参与非法采砂,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系共同犯罪。上述十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肖某某、陈某甲、邵某乙、邓某某、朱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邵某甲、廖某某、胡某甲、李某甲、邵某乙、朱某乙、邓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7177****、1777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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