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相山区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2012年因殴打他人被凤台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15日,朱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到凤台县公安局尚塘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1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2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7月8日因吸毒被凤台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望湖派出所抓获,2019年8月13日,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2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2019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主动到尚塘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31日,马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2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邵某某、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月25日晚上,因朱某甲找朱某乙讨债,朱某乙没钱还,朱某甲安排邵某某、马某甲把一具冰棺放到马某乙从朱某乙父亲朱某丙处购买的房子里,2017年1月26日上午,马某乙家报警,凤台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警告朱某甲并通知朱某甲将放在马某乙家的冰棺拉走,同时告知朱某甲债务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朱某甲拒不将冰棺拉出,也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冰棺放在马某乙家十几天,朱某丙还给朱某甲部分欠款4万元,后朱某甲才安排邵某某等人将冰棺拉走,朱某甲停放冰棺的行为给马某乙的家庭造成严重的影响,因马某乙家里被放冰棺,在农村比较忌讳,不敢住人。
2、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因朱某甲找马某丙讨债,马某丙没钱还,朱某甲伙同邵某某、马某甲到凤台县**镇**村找马某丙要钱,当天朱某甲等人没有找到马某丙,朱某甲就安排邵某某用红色自喷漆在杨村镇中塘村村部外墙上、电灌站墙上喷了“马某丙还钱”几个大字,这些字被村里、镇里的干部和群众看到了,给马某丙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慌,对马某丙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致马某丙无心思工作。
3、2017年左右的一天早上,因朱某甲找马某丙讨债,联系不上马某丙,朱某甲开着一辆全顺大面包车,将马某丙前妻邱某某在朱马店镇马店街上的烟花爆竹店门堵上,持续5个小时左右,致邱某某的烟花爆竹店无法营业。
(二)非法拘禁罪
1.2016年9月份左右,因朱某甲找马某丙讨债,马某丙没钱还,朱某甲、邵某某、童某某等人经常到凤台县**镇将马某丙带至凤台县**镇的**夜总会大厅、**浴池包间、**宾馆客房等地,朱某甲安排邵某某、童某某、马某甲等人对马某丙进行看管,每次看管至少一天时间。
2.2016年底的一天,因朱某甲找马某丙讨债,马某丙没钱还,朱某甲、邵某某、童某某等人将马某丙从**镇**村村部带至凤台县**镇**浴池一楼的一个包间内,朱某甲安排邵某某和童某某看管马某丙,不让马某丙离开,让马某丙想办法还钱,第二天早上,朱某甲安排马某甲往凤台县城的一个工地送油,邵某某让马某甲把马某丙带着,马某甲送完油之后又将马某丙带至**夜总会一楼大厅,之后马某丙又在**夜总会一楼大厅被朱某甲、邵某某、童某某等人看管了两天时间。
3、2017年5月31日中午,因朱某甲找马某丙讨债,马某丙没钱还,朱某甲将马某丙从凤台县**镇政府带至凤台县**镇,期间朱某甲将马某丙带至**夜总会大厅看管了2个小时,后朱某甲又开车带着马某丙到**镇附近,马某丙趁朱某甲下车办事之机打电话给**镇副镇长付某某,让付某某找**镇政府工作人员计某某帮他讲情,接着朱某甲又开车回到马店街上,朱某甲将马某丙带到其老婆姜某某开的化妆品店内,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付某某、计某某找到朱某甲和马某丙,经调解,马某丙同意朱某甲的还款计划,朱某甲才让马某丙离开。
4、2017年11月29日下午,朱某甲、邵某某在**镇到**镇的**路上遇到马某丙,因朱某甲找马某丙讨债,马某丙没钱还,后二人将马某丙带至凤台县**镇的**夜总会大厅,朱某甲、邵某某、童某某轮流看管了马某丙3天,2017年12月1日下午,朱某甲、邵某某又将马某丙带至安徽**医院的地下停车场看管了3天,2017年12月4日早上,马某丙趁邵某某熟睡偷跑出来,接着马某丙打电话给其战友郑某某,郑某某开车将马某丙从合肥接回至凤台。
5、2018年6月18日上午,朱某甲在凤台县**镇**街南头的“**羊肉馆”找到马某丙,因朱某甲找马某丙讨债,马某丙没钱还,朱某甲当场用手往马某丙脸上打了几下,后朱某甲将马某丙带至**镇**村其公司办公室内,朱某甲、邵某某等人轮流看管了马某丙3天,期间(2018年6月19日下午)朱某甲问马某丙能否搞点钱,马某丙说暂时没有,朱某甲生气用手往马某丙脸上打了三巴掌,2018年6月20日中午马某丙答应给朱某甲2000元钱,朱某甲才放马某丙离开,后马某丙从其前妻邱某某处拿了2000元钱给朱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朱某丙、朱某乙、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邵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材料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指使邵某某、马某甲等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邵某某、马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邵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怀国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