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苏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住址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小区**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至3月15日,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在明知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联升大桥濑溪河段(以下简称联升大桥濑溪河段)采用拦河拉网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携带三副刺网到联升大桥濑溪河段采用拦河拉网方式捕鱼。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到该河段收网,共计捕获鲤鱼、鲫鱼等渔获物五条。

2、2020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携带四副刺网、一副撒网到联升大桥濑溪河段采用拦河拉网、手撒网方式捕鱼。同日凌晨5时许,二被告人到该河段收网,共计捕获鲫鱼五条。

3、2020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携带六副刺网到联升大桥濑溪河段采用拦河拉网方式捕鱼。同日凌晨5时许,二被告人到该河段收网,共计捕获鲫鱼六条、鲤鱼一条。

4、2020年3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携带四副刺网、一副撒网到联升大桥濑溪河段采用拦河拉网、手撒网方式捕鱼。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某甲到该河段收网,共计捕获边鱼一条、鲤鱼三条。在收第二副刺网时其被群众廖某某发现并制止,被告人苏某甲将廖某某致伤后逃跑,捕获的渔获物及捕鱼网具均未带走。民警在现场查获被告人苏某甲遗留的捕鱼网具撒网一副、刺网四副、绞线盘、尼龙绳等捕鱼工具。

2020年3月16日、3月17日,民警分别在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家中将二人抓获归案,并在二被告人家中查获了刺网三副。经重庆市荣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苏某甲持有并使用的五副刺网、一副撒网中有四副刺网网目尺寸小于6厘米,为禁用渔具密眼网。被告人朱某甲持有并使用的二副刺网网目尺寸均小于6厘米,为禁用渔具密眼网。

经查,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国家和重庆市共同规定的禁渔期。其间,重庆市境内的天然水域均为禁渔区且禁止用密眼网进行捕捞。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自愿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存入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捕鱼工具等物证;

2.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相关政府文件、生态修复金缴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陈某甲、苏某乙、朱某乙、朱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朱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荣昌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992223****);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小区**幢**(联系电话:1552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七十八页。

3.涉案渔具被扣押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