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居委会**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4日晚上,被害人郑某某通过电话(1397681****)联系被告人朱某甲(1315896****)向其讨要欠款,随后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朱某乙(另案处理)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郑某某,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砸向被害人郑某某,导致被害人郑某某的鼻子和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胸并胸腔积液等。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朱某甲已向被害人郑某某赔偿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健康检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通话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刑事谅解书;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 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姣
检察官助理:欧键微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文昌市**镇**居委会**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被害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39768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