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杨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0****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田集******。被告人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拘留(在逃)1120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抓获,201911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12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田集**村**组**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均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4月9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4月28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两案并案处理。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伙同朱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在网上虚构以提供色情服务诈骗他人钱财。三人在 “猫咪段子”、QQ等手机软件上发布虚假女性色情服务信息,添加被引诱男子的QQ、微信好友,利用“微商多开分身”手机软件定位至被害人所在位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裸聊费”、“打车费”、“包夜费”等借口要求被害人向所提供的指定账户转账。转账后,朱某甲、杨某某将被害人拉黑或删除。三人共同实施诈骗金额为7919元人民币,由三人平分或使用微信、QQ进行诈骗的人多分。

1、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微信好友,欺骗张某某声称付款后可以观看色情图片和视频。骗取信任后,张某某向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1876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以虚构的年轻女子身份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冯某某为微信好友,冯某某通过聊天并追求该名虚构女子。被告人以索要生活费为由,要求冯某某向朱某甲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900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末,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添加了咨询购买色情视频的被害人江某某的微信,并告知可以提供性服务,双方商谈好价格后,以“饮料费”、“路费”等要求转账,江某某向朱某甲账号转账人民币共计880元;

4、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通过在“快猫”软件与被害人俞某某添加为QQ好友,冒充年轻女子与其聊天时提出见面,并要求提前支付费用,俞某某向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913元人民币;

5、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以虚构的年轻女子身份的QQ添加被害人徐某某为好友,并称可以与其发生性关系。进一步骗取信任后,徐某某向朱某甲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号转账,共计1600元人民币;

6、2019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以年轻女子身份的QQ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并称可以与其发生性关系。进一步骗取信任后,王某某向朱某甲的微信账号转账950元人民币;

7、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以年轻女子身份的QQ与被害人邱某某聊天称付费可以裸聊或发生性关系。进一步骗取信任后以“车费”、“见面费”等借口要求转账,邱某某向朱某甲的微信账号转账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一台、黑色手机一部

2、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勘查笔录;

7、电子数据:检查笔录、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女子身份实施诈骗,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付丽

 代理检察员:胡静静

                                     202062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杨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手机各壹台;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贰份、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