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号。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7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市**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 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事实
2019年7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朱某甲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龙港市**村公交站东南100米处的大棚边空地上、龙港市**站堤坝上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并雇佣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场站七门角维持秩序;雇佣被告人陈某乙及谢某某、杨某甲、缪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望风。同年7月17日7时40分许,苍南县公安局在龙港市**村公交东南100米处大棚边空地上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陈某丙、宋某某、王某某等赌客24人,赌资96286元。
(二)故意伤害罪事实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潘某甲在龙港市**镇**路**号面馆店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在面馆后门将被害人潘某甲鼻子和左眼袋、左脸部等处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甲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发多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陈某己、曾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张某甲、李某乙、杨某丁、陈某丙、王某某、潘某乙、林某甲、颜某某、宋某某、徐某甲、林某乙、陈某庚、李某丙、唐某某、高某某、周某某、陈某辛、张某乙、徐某乙、薛某某、陈某壬、温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5、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体表原始伤情况记录表、身体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1596778****)、陈某乙(139067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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