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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7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8********,汉族,职高文化,系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住昆明市官渡区**镇**村**五金店。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住昆明市官渡区**镇**村**五金店。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15 日, 在昆明市官渡区**镇**村**五金店,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乙、彭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售卖枪支的信息,通过微信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0 元挥霍。2020年5月22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4、现场指认笔录;5、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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