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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民,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民,住该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于2019年7月1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经预谋后,使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及电话卡,逐个拨打银行网点客服电话,冒充部队领导,以开立账户为名,及部队需要修建停车场为由,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诱使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客户。朱某甲、朱某乙在与客户洽谈过程中,以急需购买军需物资,需要客户垫付资金为由骗取资金。

1.2018年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甲通过**银行**分行营业部联系到被害人王某甲(男,**岁),向其自称是**后勤部“吴部长”,欲将停车场工程承包给王某甲,骗取王某甲的信任,随后谎称部队急需购买军需物资,因当天无法走账,需要王某甲帮忙垫付,并让其联系厂家,次日,由朱某乙冒充厂家给王某甲报价并提供打款账户,骗取王某甲在其住处(济南市历下区**小区)转款三笔共计378000元。

2.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采取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男,**岁)212000元。

以上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诈骗数额共计5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819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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