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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云南省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云南省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朱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云南省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邀约到境外缅甸做生意,并于2020年4月27日非法出境至缅甸邦康,后在缅甸邦康遇到也准备在缅甸做生意的非法出境的被告人朱某丙。但通过三被告人的实地考察,三被告人觉得在缅甸开店费用高昂,三被告人便商议回国,并通过缅甸邦康街头的小广告联系了运送的人员。2020年6月14日,三被告人从缅甸邦康出发,来到中缅边境后徒步偷越国境进入中国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境内。次日下午15时许,三被告人在乘车准备离开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时,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甘执勤点被执勤民警盘查过程中被查获。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到案后,对通过边境便道非法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书证;2.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结伙偷越国(边)境,被公安机关查获,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在民警进行盘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被告人处朱某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现被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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