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至3月底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伙同王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毛某某(已判刑)在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小区**栋**单元**房内,通过虚构的“国彩”网络彩票平台实施网络诈骗。其作案方式为:通过微信聊天,欺骗、引诱被害人注册“国彩”网络彩票平台购买彩票,以先让被害人中奖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向平台充某某,当充某某达到一定金额或者被害人不愿进一步购买彩票时,便修改网站地址,使得被害人无法登陆平台而非法占有被害人充某某的钱财。其中被告人朱某乙、袁某某、毛某某负责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害人推销彩票,朱某丙负责手机、电脑维修、购买微信号等工作,王某某提供平台网页上供被害人付款的支付宝、微信账户转移诈骗资金,朱某甲提供作案工具、负责控制该网站及操控中奖号码,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害人推销彩票,给朱某乙、朱某丙等人发放诈骗提成和工资。在2018年3月10日至3月底期间,以上涉案人员共计诈骗被害人顾某某、李某某10人合计人民币1280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网络彩票平台实施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丙带领朱某甲、朱某乙二人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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