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24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9********,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马某某相约在本市东城街道下桥中石化加油站旁边一巷子见面,当马某某到达上述见面地点时,朱某乙等三人即持棍子等工具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并致马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期间,李某某抢走马某某一部黑色OPPO牌R9SPLUS型手机(价值1958.33元)后与朱某乙、朱某甲一起逃离现场。2018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朱某乙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朱某乙提供的线索,于2018年5月28日分别将朱某甲、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在朱某甲住处缴回被抢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鉴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被告三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李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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