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温县******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温县**乡**村**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温县**乡**村**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温县**镇**村**路**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先后来到越南海防市**社区**房,为网络赌博平台“新葡京”、“威尼斯人”做客服工作,负责解答赌博方面的问题,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帐户等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帮赌客提现,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经过培训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1日、2019年2月17日、2018年9月10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3月10日左右正式上岗。其中,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等人为一组,被告人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等人为一组,实行24小时轮班。2019年7月27日,上述6名被告人在前述**房内被抓获,当场查获了手机、电脑物品一批。

工作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组通过微信名a10****、昵称“红颜”、实名认证李某乙,微信名masss****、昵称“二龙腾飞”、实名认证陈某甲,微信名mg5****、昵称“普京烧烤”、实名认证赵某某,微信名yafang****、昵称“雅芳”、实名认证温某某等4个微信帐户,及帐户名称温某某、身份证号码:4525251983********,账户名称祝某某、身份证号码:4509211992********的支付宝帐号接受赌客投注:

1.在被告人朱某甲工作期间,上述微信和支付宝帐户共接受赌客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710713.1元。

2.在被告人朱某乙工作期间,上述微信和支付宝帐户共接受赌客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805159.74元。

3.在被告人余某某工作期间,上述微信和支付宝帐户共接受赌客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545604.87元。

工作期间,被告人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班组通过微信名caiwu1****、昵称“大家发”、实名认证张某某的微信号,及卡号:16020045010********、姓名范某某的**银行账户接受赌客投注:

1.在被告人易某某工作期间,上述微信和银行账户共接受赌客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779233.48元。

2.在被告人闫某甲工作期间,上述微信和银行账户共接受赌客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482586元。

3.在被告人李某甲工作期间,上述微信和银行账户共接受赌客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4825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电脑;2.书证:出入境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单、QQ、微信等聊天记录、赌博网站会员名单、赌博网站页面截图、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朱某丙、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辨认、电子物证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涉案手机的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账户流水,涉案电脑中的文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设立赌场,共同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俊

检察官助理:范凯颖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余某某、易某某、闫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拾捌册,光盘叁张,移动硬盘壹个;

3.量刑建议书柒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