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4********,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毕业,睢县**学校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住河南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且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诈骗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伙同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经预谋,每人兑2万元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并在赌场内提供赌资。2019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等人分别在睢县**路朱某甲等人开设的“**酒库”门店二楼、睢县**乡**村赵某甲(另案处理)的台球厅内、赵某甲家中、睢县**乡**村孟某甲家中、朱某乙在睢县**镇**租房处、睢县**路顾某某的**棚内、睢县**酒店内、睢县**乡**社区何某某(另案处理)的住处、耿某某的**销售门市部、睢县**乡**村金某某家中、睢县**乡**村朱某丙的亲戚家中、睢县**乡**社区附近**园内、睢县**镇朱某丁家中等地开设赌场40余次,赌资金额200余万元,抽头渔利20余万元,组织朱某戊(另案处理)、朱某戌、王某甲、马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马某乙、何某某(另案处理)、朱某丁(另案处理)、赵某乙、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赌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0余次,赌资金额140余万元,伙同他人获利17万余元。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赌场内提供赌资,并让邢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其开设的赌场内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获利。被告人朱某甲、孟某甲、杨某某在赌场内参赌,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把持“水箱”,按锅里钱的10%抽水,提供赌具、烟水,有时被告人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看门望风。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及耿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睢县**乡**村白某某家中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资5万余元,抽头渔利12000元。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朱某戊、何某某等人在睢县**镇**村王某乙家中连续三天开设赌场三次,赌资合计5万余元,抽头渔利6000余元;在睢县**镇**村袁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赌资15000余元,抽头渔利1650元。
二、2018年以来,以被告人朱某甲为首,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为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睢县多次实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朱某甲高利放贷、以扣下高额利息(砍头息)、收取手续费(介绍费)等方式,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少于合同金额,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及高额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甲迫使借款人再借高息款,找其他人再借款或者找担保人借款,扣下高息后归还原借款本金或利息,以收取手续费(介绍费)的名义诈骗他人数额巨大财物。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孟某甲伙同耿某某经预谋,找楚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给借款人伪造房屋产权证明在朱某甲处抵押贷款。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让借款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车辆转让协议、建房协议、修路协议,在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及高额利息的时,被告人朱某甲多次对借款人、担保人辱骂、威胁、恐吓,为索取高利贷非法剥夺部分借款人的人身自由,迫使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还款。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耿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派出所诬告陷害张某乙,致使张某乙被逮捕;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伙同韩某甲(另案处理)到睢县公安局**派出所诬告陷害朱某戌。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被告人朱某甲向睢县**镇**村村民姬某某放高利贷4万元,用姬某某的汽车抵押,每月付利息4000元。当年,朱某甲又向姬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用姬某某的房子抵押,每月付利息2000元。在姬某某不能按时归还利息时,朱某甲打电话对姬某某辱骂、恐吓,扬言去砸姬某某家的门。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向睢县**乡**村村民班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张某乙担保,利息一角,朱某甲扣下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班某某实际得款18000元。三个月后,班某某归还朱某甲本金2万元和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2018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向班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张某乙担保,利息一角,朱某甲扣下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班某某实际得款18000元。五个月后,班某某归还朱某甲本金2万元和五个月的利息1万元。在班某某不能按期归还朱某甲利息时,朱某甲以去班某某家里闹事相威胁,对班某某实施恐吓。
3. 2018年春季,被告人朱某甲向睢县**乡**村村民张某丙放高利贷2万元,睢县**乡小学教师冯某某担保,利息一角,被告人朱某甲扣下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又以该笔款不是其本人的资金为借口,扣下“点费”(介绍费)1000元,张某丙实际得到1.7万元。签过借据后,被告人朱某甲又让张某丙签订一个虚假的修路协议。张某丙每月归还利息2000元,在张某丙不能按时归还利息时,朱某甲打电话对张某丙辱骂,以去张某丙家里闹事相威胁,对张某丙实施恐吓。
2018年9月,张某丙不能按时归还利息,朱某甲提出把张某丙的一辆汽车抵押给朱某甲,再贷款给张某丙用于归还利息,且要求让耿某某、石某某担保。张某丙、耿某某、石某某找到朱某甲,用张某丙的豫N*****轿车作抵押,耿某某、石某某担保,朱某甲给张某丙放高利贷7万元,利息一角,后朱某甲又让张某丙签订一个车辆买卖协议,如果张某丙不归还借款,朱某甲将卖掉张某丙的车辆。被告人朱某甲扣下张某丙原借款2万元的利息,又扣掉该笔7万元借款的利息7000元后,以该7万元不是其本人的资金为借口,扣下“点费”(介绍费)1000元,又扣下担保人耿某某、石某某在朱某甲处借款的利息,张某丙实际得款2.3万元。张某丙每月归还9000元利息,在不能按时归还时,朱某甲打电话对张某丙辱骂,称其在东莞虎门混黑社会,扬言“弄死你都不知道咋死的”,并以去张某丙家里闹事进行对张某丙进行恐吓。朱某甲于2019年除夕开车到张某丙村里,把张某丙叫到车上,对张某丙辱骂、恐吓,迫使张某丙还钱。
在张某丙不能按期归还利息时,被告人朱某甲提出给张某丙伪造房产证明作抵押,再贷款给张某丙用于归还利息。张某丙按照朱某甲的要求,把其身份证拍照后发给朱某甲,后朱某甲打电话让张某丙到睢县**学校对面“**超市”找朱某乙,用假房产证作抵押签借款手续。被告人朱某乙拿出为张某丙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朱某甲给张某丙放高利贷2万元,利息一角五分,耿某某担保。朱某甲扣下利息3000元及张某丙前两笔借款的利息,张某丙实际得款5100元。朱某甲又让张某丙签订虚假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将伪造的房产证名下的虚假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朱某甲。在张某丙不能及时归还利息时,被告人朱某甲以张某丙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其钱财,要到公安机关控告张某丙诈骗对张某丙实施威胁、恐吓。
在张某丙不能按时归还利息时,被告人朱某甲让张某丙再找人在其处贷款,朱某甲给借款人伪造房产证明作抵押。在朱某甲的逼迫下,张某丙找到睢县**镇**村村民轩某某,按照朱某甲的安排,张某丙和轩某某到睢县**路朱某甲的“**酒库”找到被告人朱某乙,被告人朱某乙拿出给轩某某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给轩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扣下利息及张某丙借款的利息,轩某某实际得款4500元。
被告人朱某甲把张某丙轿车上的定位系统拆掉,更换了车钥匙,在张某丙归还朱某甲借款7万元后,朱某甲至案发仍未归还张某丙所抵押的轿车。
2019年的春天,在张某丙不能按期归还朱某甲借款及高利息的时,被告人朱某甲为索要贷款及利息,纠集他人到睢县**院西边的道路上,打电话将张某丙叫到其宝马车上,对张某丙辱骂,以到公安机关控告张某丙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其钱财对张某丙实施威胁,持续时间30余分钟。
4.2018年9月,睢县**乡**村村民石某某和其朋友张某乙到睢县**学校对面朱某甲的超市找到朱某甲,用石某某的购房合同作抵押,被告人朱某甲向石某某放高利贷10万元,扣掉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石某某得款9万元,其中张某乙使用6万元。贷款第二个月,石某某归还朱某甲利息1万元。第三个月,石某某还不上利息,朱某甲对石某某辱骂,朱某甲让石某某再用房产抵押,给石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被朱某甲作为利息扣下。后石某某和张某乙又找朱某甲贷款3万元,朱某甲扣掉利息3000元,石某某得款2.7万元,让张某乙用1.5万元。石某某借朱某甲的10万元快到期时,石某某、张某乙没有钱归还,朱某甲让石某某再贷款,提出让张某乙担保,朱某甲向石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利息2角,扣下利息4000元,剩余16000元全部用于归还朱某甲利息。又到该还利息时,石某某还不上利息,朱某甲对石某某辱骂,并以带几个人去石某某家闹事相威胁,迫使石某某找公务员或者老师担保再贷款,石某某怕朱某甲到其家中闹事,找到本村冯某某担保,朱某甲向石某某放高利贷3万元归还利息。2019年1月份,石某某归还部分利息后仍差1万元的利息归还不上,朱某甲让石某某找朱某乙,被告人朱某乙给石某某伪造房产证,用该假房产证作抵押,朱某甲向石某某放高利贷1万元,且提出让耿某某担保,该1万元石某某用于归还朱某甲利息。朱某甲又让石某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迫使石某某打27万元的收到条。2019年2月份,朱某甲向石某某要利息,威胁石某某不还利息,年就别想过好。后朱某甲给石某某说他给石某某找5万元钱,提出让杨某某(杨某某)借款,让石某某、耿某某、孟某甲担保才能放贷。石某某等人同意后,朱某甲向杨某某放高利贷5万元,扣下利息5000元,又以中介费的名义骗取杨某某1.5万元,杨某某实际得款3万元钱,石某某和杨某某各用一半,石某某得到的1.5万元全部被朱某甲作为其贷款利息扣下。2019年3月份又到了付利息的时候,石某某还不上,在朱某甲的辱骂、逼迫下,石某某让耿某某替其还2.8万元的利息。又到了下个月朱某甲让石某某归还利息,石某某归还不上,朱某甲让石某某找教师担保再贷款,石某某找到**教师任某某担保,朱某甲向石某某放高利贷3万元,扣下利息3000元,又扣下石某某以前贷款的利息1.8万元。到了下个月石某某归还朱某甲利息后仍差1.1万元的利息还不上,在朱某甲的逼迫下,石某某找到朋友刘某某从朱某甲那贷款2万元,石某某担保,扣下利息2000元,又扣下石某某元贷款利息1万余元。又到了下个月,石某某仍还不上朱某甲利息,朱某甲对石某某说给任某某伪造个房产证作抵押让任某某从朱某乙处贷款,石某某被迫和任某某到朱某甲的“**酒库”找到朱某乙,朱某乙用给任某某伪造的房产证贷给任某某3万元,并迫使任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扣下利息3000元,又扣下了石某某原借款利息1万余元,任某某实际得款1.6万元。2019年4月的一天早上6点,因石某某仍有1.4万元利息没有还上,朱某甲威胁石某某若当日12点之前不还,就去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控告石某某、任某某用假房产证诈骗其钱财。因石某某没有还利息,当天晚上10时许,朱某甲给担保人冯某某打电话辱骂冯某某,并让石某某再找人贷款顶其利息,后朱某甲把石某某叫到睢县**镇**路南头朱某甲的车上,逼迫石某某还钱,朱某甲以他在广东混黑社会,随便找两个人收拾石某某对石某某恐吓,不还钱就不让石某某离开并对石某某辱骂,让石某某现场打电话借钱,石某某实在借不到,直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朱某甲才让石某某下车离开,非法剥夺石某某人身自由。第二天,石某某被迫找其朋友郭某某担保贷款,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给郭某某伪造个房产证作抵押,朱某甲放给郭某某高利贷2万元,扣下利息2000元,扣下石某某所欠利息1.1万元。朱某甲、朱某乙又让郭某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并让郭某某打了个29万元的收条。石某某仍欠朱某甲3000元的当月利息,且不愿再找人担保在朱某甲处贷款,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丙在睢县**乡**路上将石某某叫到一辆白色商务车上,由朱某丙驾驶车辆,朱某甲在车上对石某某辱骂,以石某某用假房产证作抵押,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诈骗其27万元,并以带石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让石某某坐牢对其威胁、恐吓,非法剥夺石某某人身自由四、五十分钟。
在石某某不能归还朱某甲借款利息时,朱某甲逼迫石某某用其一台电脑(一体机)顶2000元的利息,逼迫石某某把其的手机号1803776****过户到朱某甲名下,顶石某某利息8000元。
在任某某贷款利息到期时,朱某甲给任某某打电话,以去任某某学校闹事对任某某威胁、恐吓,并对任某某辱骂。朱某甲在睢县**家属院门口把任某某叫到其车上,逼迫任某某还钱,把任某某拉到睢县**大门口才让任某某下车。在石某某不能归还利息时,朱某甲对郭某某辱骂,给刘某某发信息,以去单位闹事威胁、恐吓刘某某。
5.2018年2月份,睢县**乡**村村民宋某某找朱某甲贷款,朱某甲提出让**乡**村的燕某某担保。宋某某带着燕某某找朱某甲贷款5万元,燕某某担保,利息8分,扣掉一个月的利息4000元,宋某某得款46000元。每月快到归还利息时,朱某甲给宋某某打电话,若不按时归还利息,以去宋某某、燕某某家里闹事,把宋某某撂到北湖里对宋某某实施威胁、恐吓,并打电话对宋某某辱骂。2018年下半年的一个月,宋某某归还利息2500元后,还差1500元利息不能归还,朱某甲打电话让宋某某去其店里,逼迫宋某某还钱,并对宋某某辱骂,以去担保人燕某某家里闹事、扒燕某某家房子相威胁,迫使宋某某找吴某甲贷款。宋某某被迫同意贷款后,朱某甲就开车带着宋某某和孟某甲、杨某某去睢县**镇吴某甲手机店里,吴某甲给宋某某放高利贷8万元,利息五分,孟某甲、杨某某担保。被告人朱某甲把该8万元中的5万元扣下以归还宋某某之前的借款本金,扣下4000元给吴某甲一个月的利息,扣下6000元作为杨某某下个月的利息,后以收取介绍费为名骗取宋某某2万元。当天回到睢县县城,朱某甲在睢县**路一打印店内打印一份朱某甲已支付给宋某某工程款25万元的虚假建房协议,迫使宋某某、孟某甲、杨某某在虚假合同上签字。若宋某某不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朱某甲就以控告宋某某、孟某甲、杨某某用该虚假建房协议诈骗其钱财相威胁。两个月后,朱某甲催着宋某某还利息,有时宋某某还不上利息,由杨某某替其垫付。到2019年2月份,宋某某还不上利息,朱某甲让宋某某再贷款2万元钱,必须让杨某某作担保。2018年农历腊月二十七日下午,宋某某和杨某某到朱某甲的**超市贷款2万元,利息1毛,扣下3个月的利息6000元,又扣下贷吴某甲的8万元的利息4000元钱,又扣下杨某某垫付过的利息以抵杨某某欠朱某甲利息,宋某某实际得款1500元钱。春节过后,朱某甲给宋某某打电话以去宋某某家闹事,到公安机关控告宋某某用虚假协议诈骗其钱财相威胁,并对宋某某辱骂,逼迫宋某某还钱。2019年5月份左右,宋某某没有按期还钱,朱某甲把宋某某叫到睢县**乡**路朱某甲开办的 “**酒库”内,逼迫宋某某每天早晨过去报到,连续两天将宋某某控制在“**酒库”内,逼迫宋某某想办法还钱,下午才让其离开。第二天下午宋某某联系燕某某让燕某某在朱某甲处贷款1万元,利息一角,扣掉利息1000元,又扣掉贷吴某乙的8万元及朱某甲的2万元的利息才让宋某某离开,非法剥夺宋某某的人身自由。
6. 2018年初,睢县**乡**村村民张某乙因干建筑工程急用钱,找朱某甲贷款20万元,耿某某担保。2018年8月份,因张某乙还不上朱某甲的贷款利息,朱某甲让耿某某通知张某乙到睢县**学校对面朱某甲的超市。张某乙到朱某甲的超市后,被告人朱某甲让张某乙上到豫A*****宝马车上,开车拉着张某乙上高速公路。朱某甲以自己曾在广东混黑社会,手下有百十号人,若不还钱就将张某乙拉到广东对张某乙恐吓。在高速公路上朱某甲又以张某乙系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要报警让公安民警抓获张某乙,要把张某乙扔到山沟内对其威胁、恐吓。期间朱某甲逼迫张某乙打电话借钱,张某乙给其朋友打电话,其朋友通过微信转八千元钱给张某乙后才拉着张某乙回睢县,回到睢县后张某乙又借2000元归还朱某甲利息,朱某甲才让张某乙离开。朱某甲非法剥夺张某乙人身自由四、五个小时。
两、三月后,因为当月的利息没有还上,朱某甲、耿某某让张某乙伪造房产证在朱某甲处抵押贷款。2018年12月份,耿某某给张某乙伪造一个房产证。2018年12月24日,朱某甲、耿某某用给张某乙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贷给张某乙1万元,扣下利息1000元,剩余9000元抵张某乙原借朱某甲的20万元的利息。朱某甲、耿某某又让张某乙签订虚假的房屋抵押合同,虚构张某乙用伪造的房产证在朱某甲处抵押贷款27万元的事实。在张某乙还不上利息时,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耿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持伪造的房产证、张某乙签订的虚假抵押合同,以张某乙诈骗其27万元到睢县公安局**派出所对张某乙诬告陷害。睢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9日对张某乙立案侦查,张某乙于2019年5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张某乙还不起朱某甲利息时,朱某甲打电话电话辱骂张某乙,逼迫张某乙还钱。朱某甲、耿某某要求张某乙用财物还账,张某乙把其2018年12月3日以2980元购买的黑色华为牌nova3抵了2000元利息,白色钻戒和一快手表抵了4500元的利息,一辆蓝色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抵了3000元的利息,一台华硕电脑(2016年11月9日购买时4550元)抵了2000元的利息。
7.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对睢县**镇**村村民朱某戌说其在睢县开设赌场,让朱某戌到其赌场内赌博,朱某甲开车把朱某戌带到睢县**镇赵某甲的台球厅,后又把朱某戌带到睢县**乡**村金某某家,并放高利贷给朱某戌1万元,扣下1000元的利息,给朱某戌9000元让朱某戌作为赌资参赌,此后朱某戌多次在朱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朱某戌为赌博向朱某甲借款,被告人朱某甲联系被告人孟某甲,以孟某甲的名义向朱某戌放高利贷6万元,利息是1角,朱某戌实际得款5.2万元。第二月还利息时,朱某甲给朱某戌打电话催要,因朱某戌在朱某甲的赌场内一直输钱,朱某甲给朱某戌放高利贷4万元,被朱某戌在赌场上输掉。2019年5月份,朱某甲向朱某戌催要利息,朱某戌归还不上,在朱某甲的逼迫下,朱某戌又贷朱某甲7万元钱,利息一角,让朱某戌还之前7万元贷款的利息和4万元贷款本金,其余被朱某戌作为赌资输掉。在朱某戌不能按期归还利息时,朱某甲多次催要并让朱某戌以13万元的价格卖肾以归还其欠款,朱某戌嫌价格低没有卖。2019年5月底,该还6万元贷款利息时,朱某戌不能按时归还,朱某甲对朱某戌辱骂、威胁。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给朱某戌伪造一个房产证作抵押,向朱某戌放高利贷3万元,利息8分,扣下利息2400元,又扣下朱某戌原贷款6万元的利息5000元,又扣下3000元所欠利息,朱某戌实际得款4600元,其余在朱某戌赌博时朱某甲分三次作为赌资给了朱某戌。朱某甲又迫使朱某戌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是朱某戌在睢县**路**小区的一套房子转让给睢县**镇**村的韩某乙,房价37万元,朱某甲又让朱某戌打37万元的收到条,内容是朱某戌收到韩某乙房款37万元。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伙同韩某乙持给朱某戌伪造的房产证、朱某戌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37万元的收到条到睢县公安局**派出所诬告陷害朱某戌用虚假房产骗取韩某乙37万元。
8.2019年二、三月份,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给睢县**镇**村村民朱某戊打电话,让朱某戊带人到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2019年2月,朱某戊赌博欠债,朱某戊找朱某甲贷款,朱某甲以孟某甲的名义向朱某戊放高利贷2万元,利息1毛,扣下利息2000元,朱某戊实际得款18000元。一个月后,朱某戊归还朱某甲2万元。
2019年5月,朱某戊在朱某甲等人的赌场赌博借高利贷输钱需要还账,找朱某甲借款,朱某甲向朱某戊放高利贷10万元,利息1角,李某某担保,扣掉利息1万元,朱某戊实际得款9万元。签过借据后,朱某甲又让朱某戊打了一个朱某戊欠朱某甲的钢筋款10万元的条子。在朱某戊不能按期归还利息时,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给朱某戊伪造房产证,让朱某戊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再贷款5万元。在朱某甲的催要下,朱某戊同意再贷款。被告人朱某乙、孟某甲开车带着朱某戊到睢县**小学家属楼下楚某某(另案处理)开办的**照相馆办假房产证,后因朱某戊嫌贷款利息高而没有继续贷款。
9.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向睢县**乡**村民杨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孟某甲担保,利息是一角,扣掉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后杨某某又找朱某甲贷2万元,利息一角,孟某甲担保,扣了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三个月后,杨某某将本息还给朱某甲。
2018年年底,杨某某需要用钱,朱某甲三次向杨某某放高利贷5万元,分别由孟某甲、宋某某担保,其中两次2万元贷款利息一角,1万元利息是一角五分,均被扣下一个月的利息。第二个月杨某某还不上利息时,被告人朱某甲打电话对杨某某辱骂、以去杨某某家里闹事,找人收拾杨某某,去派出所控告杨某某诈骗相威胁、恐吓,逼迫杨某某归还利息。后杨某某又在朱某甲处贷款5万元,由宋某某和石某某担保,利息是五分。朱某甲以该5万元是别人的资金为由以收取介绍费的名义骗取杨某某1.5万元,另3.5万元用于归还石某某的利息2万余元,其余用于归还杨某某及宋某某的贷款利息。
2018年年底,杨某某急需用钱,朱某甲介绍杨某某到吴某甲处贷款,杨某某从吴某甲处贷款六万元,利息五分,孟某甲担保,朱某甲以介绍费的名义骗取杨某某1万元,又扣下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杨某某实际得款47000元。在杨某某不能归还吴某甲利息时,朱某甲打电话对杨某某辱骂、威胁。朱某甲不让杨某某、孟某甲、宋某某离开“**酒库”,宋某某被迫找燕某某并以燕某某的名义在朱某甲处贷款一万元归还杨某某、孟某甲、宋某某的利息后,朱某甲才让他们三个离开。朱某甲迫使杨某某、孟某甲、宋某某签订虚假的建房协议,朱某甲多次威胁如果杨某某不还钱,以告杨某某、孟某甲、宋某某诈骗其钱财对杨某某实施恐吓。因杨某某、孟某甲为宋某某担保,朱某甲把杨某某、孟某甲非法控制在“**酒库”6个多小时。
10.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向孟某甲放高利贷1万元钱,利息2角,后孟某甲归还了本金和利息。在朱某甲、孟某甲、杨某某、耿某某等人开酒库时,朱某甲贷给孟某甲7万元,利息8分。后朱某甲说兑的钱不够,让孟某甲再兑3万元,朱某甲以孟某甲从他那儿贷款太多,让孟某甲找其他人贷款,孟某甲做担保人,孟某甲找到孟某乙从朱某甲处贷款4万元钱,利息8分,扣下利息4000元,还之前贷款利息5000余元,孟某甲帮杨某某还利息5000元钱,孟某甲实际得款1000余元。
2018年六、七月份,因为孟某甲还不上朱某甲贷款本金和利息,朱某甲要求孟某甲用其三菱牌轿车抵押给吴某甲,贷款还贷其本金和利息。朱某甲带孟某甲、孟某乙到睢县**镇吴某甲手机店里,吴某甲放给孟某甲高利贷9万元,利息6分,扣下利息5400元,朱某甲以扣下介绍费的名义骗取孟某甲2万元,剩余6万余元孟某甲归还朱某甲贷款利息和部分本金。
在孟某甲不能按期归还朱某甲利息时,朱某甲以去孟某甲家里、工作单位闹事对孟某甲威胁、恐吓。2018年冬季,孟某甲按照朱某甲提供的联系方式到睢县**小学家属楼下“**照相馆”找楚某某伪造一个假房产证,用该假房产证作抵押在朱某甲处贷款2万元。
11.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甲向睢县**乡**村村民徐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宋某某担保,利息8分,扣下利息1600元钱,徐某某实际得款1万余元,宋某某得款8000余元。宋某某的8000元用于归还其贷朱某甲款的利息。在该还利息时,朱某甲打电话对徐某某说难听话,以不还款就找几个人去封住徐某某所开的饭店对徐某某威胁、恐吓。
2019年4月份,徐某某需要用钱又找到朱某甲贷款,朱某甲要求徐某某找工作人员贷款,徐某某找到在睢县公安局交警队梁某某,被告人朱某甲向梁某某放高利贷2万元,徐某某担保,利息1角,朱某甲扣下三个月的利息6000元,徐某某实际得款1.4万元。后朱某甲又让徐某某签虚假的粮食收购合同,若徐某某不按时还款,朱某甲以告徐某某诈骗其财物对徐某某实施威胁。
12. 2018年10月份,睢县**镇**村村民陈某乙和其朋友尚某甲找朱某甲贷款,被告人朱某甲向尚某甲放高利贷3万元,利息1角,陈某乙担保,扣下利息3000元。签过借据后,朱某甲让尚某甲签订虚假的建活动板房协议,朱某甲以已付给尚某甲材料费3万元,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就以该虚假协议告尚某甲诈骗,把尚某甲送进监狱对陈某乙、尚某甲实施威胁。后朱某甲给尚某甲打电话催要借款,称如果不还钱就去法院起诉。当年,陈某乙和让其朋友尚某乙找到朱某甲贷款,被告人朱某甲向尚某乙放高利贷4万元,利息1角,陈某乙担保,扣下利息4000元。签过借据后,朱某甲让尚某乙签订虚假的房屋装修协议,朱某甲以已付给陈某乙、尚某乙房屋装修费4万元,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就以该虚假协议告陈某乙、尚某乙诈骗。在陈某乙不能按时归还欠款时,朱某甲打电话对陈某乙辱骂,威胁陈某乙如果不还钱就将陈某乙和尚某乙告进监狱,威胁尚某乙不还钱就告尚某乙和陈某乙诈骗。
13.2018年夏季,睢县**学校职工樊某某通过孟某甲找朱某甲贷款,被告人朱某甲向樊某某放高利贷3万元,利息一角二分,孟某甲担保,扣掉利息3600元,樊某某实际得款26400元,三个月后樊某某归还朱某甲利息10800元。在樊某某不能归还利息时,朱某甲打电话对樊某某辱骂。
14.2018年9月份,睢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和张某乙找朱某甲贷款,被告人朱某甲向王某某放高利贷1.5万元,扣下利息2000元,张某乙担保,贷出款后张某乙使用,贷款由张某乙归还。在张某乙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时,被告人朱某甲给王某某打电话对王某某辱骂。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到王某某家没有找到王某某,用油漆在王某某家门上、院墙上喷“王某某欠钱不还”字样。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孟某甲、杨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睢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后到睢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如实供述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的朱某甲、朱某乙、孟某甲、朱某丙、杨某某、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9)甬仓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朱某乙释放证明书;(3)睢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抓获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经过;孟某甲、杨某某的到案经过; (4)睢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尚某甲2018年10月11日借条、收条,尚某甲签订的给朱某甲建活动板房协议;(6)尚某乙2018年10月31日借条、收条,尚某乙签订的给朱某甲装修房子的协议;(7)张某乙给朱某甲打的借条、收条;(8)睢县公安局**派出所受理、侦查的朱某甲控告张某乙诈骗案卷宗材料一册;(9)睢县公安局**派出所受理、侦查的朱某甲、朱某丙、韩某甲控告朱某戌诈骗案卷宗材料一册;
2.证人赵某甲、金某某、朱某戊、邢某某、朱某丁、张某甲、马某乙、白某某、何某某、楚某某、陈某甲、燕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姬某某、班某某、张某丙、石某某、任某某、冯某某、郭某某、宋某某、张某乙、朱某戌、徐某某、陈某乙、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1)楚某某对被告人朱某甲、孟某甲的辨认;(2)金某某对被告人朱某甲的辨认;(3)陈某甲对被告人孟某甲的辨认;(4)被告人王某甲对赌博现场辨认。
6.审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收取介绍费的名义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被告人朱某甲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朱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孟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耿某某诬告陷害张某乙,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丙诬告陷害朱某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朱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告人朱某丙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孟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王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孟某甲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在诬告陷害犯罪中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朱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孟某甲、杨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孟某甲、杨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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