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朱某甲, 男, 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 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1******** , 汉族, 初中文化, 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 年11 月22 日被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乙,男, 199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 450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3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提请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8 月5 日4 时许, 被告人朱某甲持械搭乘同案犯朱某丁驾驶的电动车到合浦县廉州镇定海中路"御珠广场"门前拦截正在"歌汇KTV" 滋事下来装备离开的陈某甲, 被告人朱某甲伙同陈某乙(已死亡注销户口〉、朱某丁(已判刑)、被告人朱某乙、"亚九" 等人持砍刀、铁管等凶器与陈某甲持砍刀相互砍打,陈某甲见对方人多便往还珠大道方向逃走,至“皇珠广场”门前,被告人朱某乙再次搭载陈某乙等人追上并持砍刀、铁管朝陈某甲砍了数刀,致陈某甲被砍伤倒地不起。砍打完后,朱某乙、朱某丁两人驾车搭载同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多部位创伤。引起重度失血性体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卷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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