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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本村,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乡**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3时许,在文安县新镇镇口口香驴肉火烧店门前,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害人田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对被害人田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田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张某某右手小指骨折。经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朱某田、朱某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5.辨认笔录;6.法医学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年金坡

           检察官助理:王雨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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