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平安**险**,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其子朱某乙在西安市临潼区**园**北侧108国道,因朱某甲妻子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妻子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朱某甲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朱某甲、朱某乙与张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外伤导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7、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伟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