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周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15)周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某损失33940.54元,朱某乙赔偿张会选损失39579.54元,判决生效后,朱某甲和朱某乙依法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27日张某某申请周某某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周某某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向朱某甲妻子及朱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朱某甲及朱某乙未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2018年4月18日,周某某人民法院对朱某甲、朱某乙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司法行政处罚之后,朱某甲、朱某乙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2019年9月23日,朱某甲、朱某乙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周某某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相关义务,在指定期限内拒绝报告财产,经周某某人民法院拘留及罚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债权人张某某的债权权益不能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龙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朱某甲、朱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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