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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朱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6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街**号,现住龙游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 2019年1月2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5********,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龙游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街**号,现住龙游县**小**栋**单元**室。因本案于 2019年1月2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于2019年5月17日、7月2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一次退查于同年8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以来,被告朱某甲、朱某某作为废纸供货商,为了扩大向浙江**纸业有限公司供应废纸的业务量和增加利润,给予该公司质检部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提高废纸收购等级、减少水份杂质扣点等不正当利益。其中,朱某甲、朱某某共同向黄某某贿送人民币220.16万元;向林某某贿送人民币5万元、价值4521元的天梭手表一只、价值2948元的华为手机一部。朱某甲向金某某贿送人民币1.78万元;向傅某某贿送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账本、笔记本等;

2.书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施某某、肖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浙江**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某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五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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