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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徐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19〕85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67********,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6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9日因其自动投案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1********,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7********,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黄某甲、朱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具有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提议下、徐某某、黄某甲、朱某甲、黄某乙五人在水城县**乡孔某某家房屋后面空地,搭建一临时板房开设赌场。赌场以三颗骰子赌“独六”的方式开展赌博,庄家通杀的时候由李某甲或黄某甲抽取利润的5%,徐某某、朱某甲负责陪赌和放哨,黄某乙负责陪赌凑角子。2019年5月,李某甲等人因开设赌场累计抽头渔利四万余元,其中李某甲、徐某某、黄某甲、朱某甲、黄某乙各分得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随案移送骰子3个、瓷碗1个、勺子1个;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材料;赵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朱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朱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累计抽头渔利共计47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飞亚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徐某某、朱某甲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骰子3个、瓷碗1个、勺子1个。

4.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朱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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