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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涉嫌寻畔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降某某(批捕在逃),与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批捕在逃)通过对废品收购小贩和收购摊主实施威胁、滋扰、殴打等手段,以此来控制、垄断朔城区废纸收收购市场,从而达到其牟取暴利的目的,系恶势力。

1、2009年8月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批捕在逃)给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批捕在逃)打电话称其在大呼高速公路九标段承包的工程被右玉县南梁村的村民阻拦,曹某某让王某某出面找几人“吓唬”一下,于是王某某纠集朱某乙、刘某某、辛某某、戎某某(均批捕在逃)等人,在平鲁区井坪镇购买镐柄等作案工具,于2009年8月12日18时许,赶到右玉县右卫镇南梁村外的大呼高速公路九标段项目部外,曹某某与王某甲在此处接头后,王某甲等人在南梁村河湾发现该村村民王某乙和正在阻拦一辆挖掘机挖沙,犯罪嫌疑人朱某乙上前用镐柄将王某乙和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追打王某乙等南梁村村民。后被该村大部分村民赶到河湾,王某甲等人见状乘车逃离现场,南梁村村民将现场的挖掘机开回南梁村。当晚21时许,曹某某再次给王某甲打电话,称挖掘机被南梁村村民扣押,王某甲遂纠集朱某乙、刘某某、辛某某、戎某某、巩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郭某某、解某某、(以上十一人均批捕在逃,另案处理)、降某某(批捕在逃),被告人朱某甲,石某某、刘某某、贾某某(此三人已逮捕,另案处理)及一伙东北人分乘数辆轿车于2009年8月12日晚再次赶到南梁村,在村外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将事先购买的镐柄和白色线手套分发给到场的人(戴白手套是防止打伤同伙),然后进南梁村里见人就打,致使村民王某丙、王某丁、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戊、池某某六人受伤住院治疗,同时跳入村民王某戌院内,将王某戌家的两间正房玻璃全部砸烂,院内停放的两辆面包车和一辆摩托车砸坏后逃离现场。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受伤的七人的伤情均为轻伤,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3399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受降某某的指使,多次去黄某某的个体收废纸打包站恐吓、威胁,让其不要收购废纸并要求降低收购价钱,遭黄某某拒绝,2017年10月16日,黄某某与人在下庄头喷喷香饭店吃饭时,被朱某甲、张某甲持酒瓶将头部打伤。

3、2013年11月5日上午11时许,收废纸片的小贩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F****白色福田轻卡车,车上拉着废纸片,车辆行至朔城区盐业公司附近时,被一辆银灰色的志俊轿车(蒙A牌)车拦住后,让将其拉的纸片送到东兴街或木寨村的打包站(降文打包站),在李某某拒绝后,这辆车一跟跟踪到朔城区张辽路福泰酒楼,再次将李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车上下来张某甲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将李某某殴打。

4、2013年9月26日中午12时许,收废纸片的小贩高某某脚蹬三轮车在张辽路百福超市附近卖纸片时,被曹某某(批捕在逃)、被告人张某甲拦截后,威胁其将废纸片送到降某某打包站,曹某某从高某某的三轮车上拿下木棍打高某某,高见状跑开。

5、2014年1月16日15时许,收废品的小贩田某某与其妹妹骑着三轮车准备到张某乙的打包站卖纸片时,被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拦住威胁只能将纸片卖到降某某在张辽路与市府街交叉路口东的打包站,田某某在此前曾被张某甲、曹某某二人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现代轿车多次拦截,威胁,不许将收来的纸片卖到张某乙打包站,只能卖到降某某打包站。2014年2月24日下午15时许,田某某拉着所收来的纸片,准备到张某乙打包站出售,行至张辽路和市府街交叉路口被一戴眼镜的男子拦下,将其车推到了降某某在张辽路与市府街交叉口路东所开的打包站。

6、2008年至2016年,麻某某从事收废品小贩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和朱某甲拦截过,2016年自己经营废品收购站时,张某甲、朱某甲二人也到其收购站,要求把所收到的废纸片卖到南城派出所东侧降某某的打包站。

7、2018年4月份,张某乙的众和打包站开业时,被告人朱国某甲、张某甲过来口头阻拦,要求不许经营打包站。

8、2016年,梁某某在曹沙会经营废品收购站时,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二人口头要求其收购回来的纸片送到东兴街打包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朔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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