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与被告人宋某某及朋友朱某乙、余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时,提及其怀疑妻子黄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欲质问吴某某。宋某某、朱某乙、余某某等人听闻后,与朱某甲一同去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吴某某住处。吴某某看到朱某甲、宋某某等人后立即往**小学方向跑,朱某甲、宋某某见状立刻上前追赶。后朱某甲在**小学处追赶到吴某某,并对吴某某拳打脚踢。随后,吴某某挣脱往**广场方向逃跑。朱某甲、宋某某在**广场追赶到吴某某,并再次对吴某某拳打脚踢,后被路人制止。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2日,朱某甲家属主动赔偿吴某某15000元人民币,吴某某自愿书面谅解朱某甲、宋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均属自首。被告人朱某甲、宋某某认罪认罚,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静怡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291****;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986465****。
2.案卷材料共3册。
3.《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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