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住黄骅市******号,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住临漳县**镇**村**号,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农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处,与沿**农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口向南左转弯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王某甲、朱某乙、郭某某乘坐在驾驶室内,刘某乙、王某乙、徐某某乘坐在车辆后斗上)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甲受伤,乘车人徐某某、王某甲、朱某乙受伤,郭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经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朱某乙、徐某某、柴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4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果、刘某甲、朱某甲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车号称重单、王某乙、郭某某、刘某乙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朱某甲、刘某甲到案经过、刘某甲、朱某乙、徐某某、王某甲诊断证明、委托书14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二大队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刘某甲、朱某甲的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表、朱某甲、刘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徐某某、朱某乙、柴某某的户籍信息、朱某甲、刘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朱某甲报警记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任双

2021年1月16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