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何某某聚众斗殴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9年3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4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朱某甲收监执行原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9********,汉族,群众,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下**坑,住梅州市梅县区**镇**。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2时许,沈某某、陈某甲(已判决)在电话上与沈某某前男友曹某某和其现任女友梁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沈某某、陈某甲邀曹某某到梅江区三角镇广州大桥打架。于是陈某甲、沈某某、黄某甲等十多人(已判决)携带砍刀、铁棍等工具于9月17日2时许先后来到广州大桥。期间,黄某甲又邀集黄某乙(在逃)参与打架,黄某乙则指使他人纠集郭某某、朱某乙(以上二人均在逃)、被告人何某某、朱某甲等人携带铁揪等工具驱车来到广州大桥参与打架。众人在广州大桥等待曹某某一方时,张某某与郭某某、何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发生矛盾并互相约架,郭某某、何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于是从后车尾箱拿出铁锹对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丘某某、邹某某、古某某、余某某、温某某(已判决)见状则分别持砍刀、铁棍或直接拳脚进行还击,导致温某某、郭某某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右小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郭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曹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何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