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四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 1997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7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90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朱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他人未获得“ ”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多次购买假冒上述商标的白酒后向朱某甲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0255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朱某甲在明知丁某某未获得“ ”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向丁某某购买假冒上述商标的白酒后向黄某某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70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标有“ ”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均系照片)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江苏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提货单等书证;
3. 江苏今世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
4.证人黄某某、朱某乙等的证言;
5.被告人丁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7.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朱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朱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朱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 唐晓军
检察官助理 肖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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