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市**镇**村**组**号。2015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7日经本案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豫N*****号牌小型货车行驶至永城市十八里镇十八里街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基本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
2. 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样检验报告一份;
4. 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附:
1.被告人朱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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