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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4人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新桥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新桥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新桥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罗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新桥镇**村委会**村**号。

以上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共同居住在由朱某某承租的东莞市厚街镇**广场**栋**房内,通过购买他人信息,添加 QQ联系家长或公司,冒充学生或公司老板,以需缴费参加学校的培训班或转账为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昵称为“上善若水”的QQ(号码:794312312)冒充学生,添加作为家长的被害人赵某某的QQ(号码:65103****),欲通过前述方式骗取6.3万元,但未果。

二、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昵称为“上善若水”的QQ(号码:794312312)冒充学生,添加作为家长的被害人王某某的QQ(号码:198080****),欲通过前述方式骗取6.3万元,但未果。

三、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以昵称为“自由如风”的 QQ(号码:860944400)冒充学生,添加昵称为“伤痕”的家长的QQ(号码:132476****),欲通过前述方式骗取3.78万元,但未果。

四、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罗某甲以昵称为“阳光明媚”的 QQ(号码:860644460)冒充学生,添加作为家长的被害人江某某的QQ(号码:56385****),欲通过前述方式骗取3.78万元,但未果。

五、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罗某甲以昵称为“明月清风”的 QQ(号码:844111700)冒充学生,添加作为家长的被害人文某某的QQ(号码:110992****),欲通过前述方式骗取3.78万元,但未果。

六、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罗某乙使用被告人罗某甲提供的作案工具手机卡等,以昵称为“春暖花开”的 QQ(号码:542342310),添加被害单位广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QQ(号码:56385****,冒充公司老板马某某,欲骗取公司QQ账户使用者转账12万元,但未果。

七、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丙以昵称为“白天不懂夜的黑”的QQ(号码:793577000)冒充学生,添加作为家长的被害人覃某某的QQ(号码:257038****),欲通过前述方式骗取1.26万元,但未果。

八、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某丙以昵称为“白天不懂夜的黑”的QQ(号码:793577000)冒充学生,添加昵称为“mm张湘”的家长的QQ,欲通过前述方式骗取3.78万元,但未果。

2019年12月13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前述**房将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抓获,现场缴获作案手机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委托的人的陈述: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报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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