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0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程,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担任江西昌**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代理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江苏省吴江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0月21日,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27日,江西昌**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昌厦公司)授权朱某某为公司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安徽蒙城县工程项目洽谈事宜,授权委托日期为: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年7月28日,李某某代表昌厦公司代替万成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一栏上签字,约定施工范围为土建。后朱某某擅自将该合同承包范围增加为:土建、水电、消防、给排水、厂区道路、绿化等项目,并将合同交由发包人安徽天行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签字,贾某某签字时将朱某某擅自增加的其他承包项目划掉,仅保留土建项目。
1.2012年7月18日,朱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天行健公司消防工程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仍向张某承诺将天行健公司项目中的消防工程部分发包给张某承建,并骗取张某消防工程保证金10万元。
2.2012年6月28日,朱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消防工程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仍向王某某某某承诺将其经手的蒙城县所有工程的消防工程承包给王某某某某,并骗取王某某某某承诺金30万元。
3.2012年7月16日,朱某某在明知自己仅有土建工程项目承包权的情况下,仍向王某某承诺将一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蒙城玻璃升降器厂新建厂房的水电等工程交由王某某来承建,并允许王某某向外分包工程,通过王某某骗取李飞保证金40万元。
4.2012年7月29日,朱某某在明知没有得到昌厦公司授权,且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承包博鸿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江西昌厦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后,骗取张某某5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检察员:葛玲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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