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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骗取贷款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7********,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教学人员,遵义市**幼儿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骗取贷款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向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的授权、租赁、联营、装修等合同资料,并以投资麦当劳餐厅(未实际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下同)400万元,由何某某、徐某某等人提供贷款抵押和担保。经遵义汇川黔兴村镇银行南京路支行审核,于2017年12月27日获批200万元贷款,在获取该200万元贷款后,朱某某将该笔贷款部分用于偿还与丈夫徐某某的共同债务等。

案发后,2020年8月18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朱某某已归还银行100万元贷款,尚有100万元贷款本金及10万余元的贷款利息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贷款合同资料、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方某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及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骗取贷款的数额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1898491****、1820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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