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1329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街**号,住山东省临沭县**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新集村北侧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无证开采建筑用片麻岩矿154850.51立方米,价值278730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 证人稽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学厚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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