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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行医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沛县******。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11月30日被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00元,并处以3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停止诊疗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曾因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诊疗活动,2020年4月24日被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取缔,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处以罚款6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而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再次在沛县对刘某某非法行医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洗牙仪器等医疗器械;

2. 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30页、询问证人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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