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于2015年11月30日被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00元,并处以3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停止诊疗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曾因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诊疗活动,于2020年4月24日被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取缔,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处以罚款6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而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再次在沛县对刘某某非法行医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洗牙仪器等医疗器械;
2. 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30页、询问证人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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