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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6月3日、6月24日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进行“六合彩”收注活动。在每周二、四、六晚即香港“六合彩”开奖当日,以香港“六合彩”1至49个号码或相应生肖作为投注号码或生肖,以每期香港“六合彩”开出的最后一个号码为中奖特码或中奖生肖,向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19人收注“六合彩”,收取投注金额累计达155943元(人民币,下同)。其中,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接受李某甲、肖某甲、肖某丙等人投注的“六合彩”金额向上家黄某某(未到案)进行投注,被告人朱某某赚取投注数字金额的10%、投注生肖金额的3%或5%的返点。2019年5月至同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接受刘某甲、刘某乙、肖某乙等人投注的“六合彩”金额向微信昵称为“A水稻鑫辰纸业”后改为“A水稻”的上家进行投注,被告人朱某某赚取投注数字金额的10%、投注生肖金额的3%或5%的返点。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尤某某洋中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资金往来明细表、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活期存入业务凭证、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乙、肖某甲、章某某、刘某丙、蔡某某、刘某丁、刘某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己、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肖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收取投注金额达1559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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