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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5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未办理《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多次在湖南省永顺县泽家镇集市以及周边老百姓手上收购无合法来源的乌梢蛇、菜花蛇、王锦蛇(大王蛇),通过永顺县至龙山县的大巴车运送至尚某某(已起诉)处,尚某某收货后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卡转账给朱某某,经统计,尚某某分19次付给朱某某人民币345963元。

2020年4月14日,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11日,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3.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文彬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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