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区**镇**村**号。2018年5月28日因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资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4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东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广利边防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汽油经营消费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业务员购买汽油,后由杨某某(另案处理)将汽油运输到朱某某位于**路与**路路口北侧**处埋在地下的汽油罐中,之后将汽油灌装在铁桶中,多次向隋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等人售卖散装汽油,共售卖汽油16吨,涉案金额人民币8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延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