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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3月1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将该案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大量卷烟准备销售。2019年11月23日22时许,朱某某准备将存放于官渡区后所村一出租房4楼房间内的卷烟运到其经营的“非凡烟酒店”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清点,现场共计查获待销售的卷烟353条。经鉴定,被查获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卷烟,共价值人民币647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清点、扣押笔录及清单、烟草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告人张春华的供述与辩解、涉案卷烟的真伪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宏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3页,散页1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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