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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麒麟区**街道**村委**村**号其房后场院内向当地群众售卖汽油,非法销售价值334485元的92号汽油54234.98升,非法获利33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估价鉴定;6、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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