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六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将本案报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向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600条硬中华假烟和150条软中华假烟共计人民币67650元。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某经事先商量,以每条95元的价格销售550条硬中华假烟、以每条160元的价格销售16条大重九假烟给陈某某。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雇佣何某某(另案处理)将该批假烟从云霄县运送到福清市时,何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查获卷烟共计人民币54810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卷烟照片;
2、书证:福清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福清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福清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同案犯判决书;
3、证人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和同案犯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某对查扣物品、证人陈某某、同案犯何某某的辨认、证人陈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同案犯何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定报告、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卷烟,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24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部分犯罪金额系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酌情从轻处罚。如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如未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 军
检察员:吴俊敏
2019年2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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