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公诉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赌博,于2005年11月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09年9月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12日期间,徐某甲(另案处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楼自己的家中,收受他人下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并将收受他人下注的投注额上报给上家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给予徐某甲上报投注额3%的好处费,2017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徐某甲收受他人投注额上报给朱某某累计超过5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记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2、 证人证言:刘某某、繆某某、王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 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六合彩,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显伟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1506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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