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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2********,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向阳村外塘1组13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收梁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家建”等人投注,并将接受投注的六合彩上报至“万国彩票”(网址:www.wg963.com)赌博网站,从中以中奖投注额的1倍比例进行非法营利,累计接收投注金额59600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梁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国祥

2020年3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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