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18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宏法、龙青龙,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朱某受雇于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滑县新区领秀城小区西门经营的彩票店内,从事POS机刷卡套现、代还业务。其中套现系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套取现金,代还系通过网银转账先为信用卡持卡人代还透支额,再利用POS机刷出。上述两项业务按不同比例收取手续费,每套现、代还10000元收取手续费80-100元不等,交易金额共计15455502.02元,按照每套现、代还10000元收取手续费80元计算,费率为38元,违法所得共计64913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2月25日开户以来至2016年7月,利用登记在暴某某名下POS机,绑定了“内黄县高堤乡洪艳超市”、“内黄县田氏镇零开始超市”、“滑县城关信赢家电门市部”等十家的商户信息,经统计,共生成853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158702.01元。
2016年7月1日以来至当月,利用登记在张某某名下POS机,绑定了“滑县新区永乐电器”商户信息,经统计,共生成123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703909元。
2016年6月12日开户以来至2016年7月,利用登记在朱某某名下POS机,绑定了“滑县国航航空机票代售”商户信息,经统计,共生成208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1075405元。
2016年7月1日以来至当月,利用登记在张某某名下POS机,绑定了“滑县华鑫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户信息,经统计,共生成181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295917元。
2016年3月2日开户以来至2016年7月,利用登记在朱某某名下POS机,绑定了“滑县迪信通通讯营业厅”商户信息,经统计,共生成616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453774元。
2016年7月1日开户以来至当月,利用登记在张某某名下POS机,绑定了“滑县泰康人寿保险代理部”的商户信息,经统计,共生成68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599248元。
2016年7月1日开户以来至当月,利用登记在张某某名下POS机,绑定了“安阳市万博”商户信息,经统计,共生成107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70482.01元。
2016年7月1日开户以来和当月,利用登记在张某某名下POS机,绑定了“滑县中国石化加油站”商户信息,经统计,共生成103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298065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1日,朱某主动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11月13日,朱某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法刷卡套现门市照片、扣押POS机照片、账本及小票;2.书证:被告人朱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POS机商户资料及交易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执照、退缴违法所得单据;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陶某某、常某某、张某甲、高某某、黄某某、崔某某、王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方法,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雷
张建洋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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