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北街027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南省杞县**乡**村朱**家院子里种植罂粟,2020年2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沙沃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查,共有罂粟10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佳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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