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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4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县**镇**街**号。现住**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0时许,**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巡逻**镇**行政村顺**村,发现被告人朱某某在其自家院菜棚里非法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现场铲除,经清点,朱某某种植的罂粟共5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由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对幼苗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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