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2日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9日南漳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将罂粟种子播撒在自家菜园。2018年4月,罂粟开花挂果。2018年4月18日,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罂粟,将罂粟铲除。经现场清点,朱某某共计种植罂粟1620株。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朱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兰某某、樊某某、潘某某证言;3.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销毁清单;4.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霞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9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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