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2月1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10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1日由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种植冬小麦时,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捡拾的罂粟(俗称大烟)种子在自己家院墙旁边的菜园子里进行种植,2020年2月10日17时左右,扶沟县公安局白潭派出所民警在扶沟县**镇**村入户走访时,发现被告人朱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并依法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共计73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2、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3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霞
检察官助理:谢国维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