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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47****021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淮南市大通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大通区**镇**村**栋**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在大通区**镇**村东南角土地中播种罂粟种子。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朱某某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共计一千三百一十二株。

2020年5月27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检材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和那可汀成分。朱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4.​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一千三百一十二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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