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林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29日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2019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朱某某来到汝城县马桥镇长春瑶族村磨刀坑组种生麻,当天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现一个竹鼠洞穴,便萌生了猎捕竹鼠食用的想法。之后,朱某某回家拿了一把锄头返回到之前发现竹鼠洞穴的位置,使用锄头将竹鼠洞穴挖塌,并捕获一只竹鼠。之后,朱某某将猎捕的竹鼠带回家中食用。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汝城县林业局马桥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汝城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出具的“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检察官助理欧阳丹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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